《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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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

1.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行为;

4.公敌行为;

5.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8.暴力和骚乱。

二、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

1.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

2.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3.包装不固;

4.标志不清或不当。

三、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

1.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

2.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

3.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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