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都有哪些

| 世界近代历史 |

【www.kvc13.com--世界近代历史】

在近代史上中国和外国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被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40年—1860年)这一阶段既是中国由君主专制社会走向半殖民社会的开端,也是列强在中国建立殖民体系的形成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定标志着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与初步形成。

1.中英《南京条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割让香港岛。

(2)赔款2100万银元。

(3)五口通商。

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

(4)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5)领事裁判权。

(6)片面最惠国待遇。

(7)英国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

2、中美《望厦条约》清政府派耆英与顾盛于1844年7月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

主要内容是:

(1)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

(2)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

(3)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从而便利了美国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

3、中法《黄埔条约》。

继美国之后,1844年10月,法国也派特使强迫清政府在停泊于黄埔的一艘法国兵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使法国除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外,又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中国还要予以保护的条款。

4、《天津条约》1858年6月,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被迫先后与俄国、美国、英国和法国签订《天津条约》。

主要内容有: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为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

(3)英法等国人可往内地旅游、通商、自由传教;外国船舶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

(4)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

5、中英、中法《北京条约》。

主要内容是:

(1)承认《天津条约》完全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准许英法招募华工出国;

(4)割让九龙司地方给英国;

(5)退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堂资产,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6)赔款英法军费各增至800万两,恤金英国50万两,法国20万两。

7、《瑷珲条约》。

主要内容为: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第二阶段(1860年—1919年),此阶段中国逐步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清政府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1、《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签订《中法新约》,主要内容是:

(1)中国承认越南是法国的保护国;

(2)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越南北圻边界;

(3)同意在云南、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指定两处开埠通商;

(4)中国今后修铁路,应与法国商办。

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进我国云南和广西,大大加深了我国西南边疆的危机。

这正是:法国不胜而胜,中国不败而败。

2、中日《马关条约》。

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后,被迫于1895年4月17日在马关签订《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有:

(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独立自主”,实质是要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完全控制;

(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所有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

(3)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

(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上述各口;

(5)日本可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设立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只按进口货纳税,并准在内地设栈寄存。

3、《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被迫与俄、美、英、法、德、日、意、奥、西、比、荷等11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

(1)向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亿多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做担保。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允许各国派兵把守,中国人则不准居住。

(3)大沽炮台及北京到大沽沿路的所有炮台一律拆除;准许各国在北京及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驻军。

(4)要惩办在义和团运动中和帝国主义做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

各省官员对所属省内发生的反帝事件,“必须立即弹压惩办”,否则,该官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5)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以办理今后对外事宜。

4、1915年1月18日袁世凯和日本签订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条约简述: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

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

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

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

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第三阶段(1919年—1949年)在这一阶段,在中国植根近80年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开始遭到动摇,中国逐步收回一些主权。

1、1919年中国代表没有在破坏中国权益的《凡尔赛和约》上签字。

2、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收回英租界和九江英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国占领的威海卫租借地;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时在华租界(天津比租界)。

3、收回关税主权: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新税则,标志着中国基本实现了关税自主。

4、废除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

5、1943年1月11日美国和英国分别与中华民国签署《中美新约》、《中英新约》,自愿放弃在同盟国中国的特权。

本文来源:http://www.kvc13.com/shijielishi/13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