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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币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
1935年11月4日,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发行国家信用法定货币,取代银本位的银圆。1948年8月19日被金圆券替代。法币发行,统一了国内的货币,而通货发行的控制权落在政府手中,国内白银等硬货币,亦因此集中到政府手上。对于时维持抗战时中国的财政,法币有不可少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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